我是2011年离婚的,离婚时我和前夫共同房子,名称是我的名字,但在民政局盖章的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中,房贷及一切经济责任由前夫承担,但名字是我。接下来,他经常逾期还款,直接影响到了我的个人信用记录,导致我无法再进行买房贷款,和出国。请问一下,我这种情况,贵司可否帮我伸张属于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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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建议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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