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6年12月5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注明试用期至2017年3月5日到期,但至今2017年6月14日仍然以业绩不达标为由不给转正,并与2017年6月15日提出辞退要求,之前工资都是以试用期底薪发的,辞退也没提前告知,这样的情况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顺便说下,本人从事的是销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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