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借给了农村专业合作社十万元,合作社经营亏了,我想要回我的钱和利息,法人是外地的,已经把财产转移了,没钱,我起诉股东有连带责任,让股东赔我钱。可是股东说,他没有实际出资,是法人垫资的,可是合作社章程上写着盈利和债务共享,而且合作社已经三年没有年报,在信息信用公示系统公示了,可是法院却判的让法人给我钱,股东没有连带责任,我就是赢了个空,连上诉得都贴了,我感觉法院判的不对,想咨询一下?
5天前您关于合作社亏损及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确实存在一定的复杂性。根据您的描述,合作社在亏损后向您要求返还借款,并且提出股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合作社作为企业组织形式,其盈利和债务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共享,包括借款等财务行为。因此,如果合作社在章程中明确约定盈利和债务共享,则股东应就其所持股份比例内承担相应的债务。同时,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其次,对于合作社未能及时报送年度报告的情况,这可能会对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能力产生影响。但请注意,具体是否构成违反相关法规并不直接决定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一般而言,如果合作社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或警告,但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条件。 再次,您提到法院判决由法人给您赔偿款项,而股东则不承担连带责任,这可能是因为法院认为法人已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而非股东个人的责任。此外,如果您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考虑通过上诉程序来寻求进一步的司法救济。 最后,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收集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确保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希望上述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