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写的任何书面协议在法院有用吗
2025-03-20 15:40《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婚前订立了书面协议,明确了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并且该协议是有效的,则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也不能完全排除其他法律规定和证据的影响。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可能需要提供有关其健康状况的详细信息,以供另一方了解。 此外,如果在婚姻关系中存在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也可能导致婚姻无效或者解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协议,也无法作为保护自己的依据。 综上所述,尽管书面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保护,但并不能绝对保证在所有情形下都能有效。因此,在签订任何重要协议时,建议进行全面考虑并获得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