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居住小区没成立业委会前由建筑方与公司在2013年与名称(盛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2015年1月1日盛华经营不善不再为小区提供服务,然后建筑方委托物业现管理公司(银湾物业管理公司),当时没再签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只签了补充协议注明(前期物业合同)继续有效,而前期物业是与盛华物业管理公司签的,请问补充协议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对银湾物业管理公有效吗?有效的依据是什么?无效的依是什么?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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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建议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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