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于今年9月份16号去上班,没有签任何合同如劳动合同,于11月3号被辞退因为我在试用期不符合他们的要求后立即辞退,后公司口头承诺于11月15发放我在职的所有工资工资,但11月15号公司没有如口头所说的发放工资也没有说明任何原因,后于11月23号发放工资一部分只发一部分起初不明所以打电话问一下公司才说明,公司说10月份的工资扣留了我1000块钱,外加11月份3天的工资660,说是公司这个月货品盘点盘亏1万多(公司3个月盘点一次,我只去上一个半月),要找原因,找不出原因的就员工老板各承担一半,到时候看差多少再从我剩下的工资里扣钱,再发放工资,公司这一条有没有违法,我又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还有
2017-11-25 06:16《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