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我四岁的女儿在逸夫小学校旁的红星舞蹈培训学校报名学习,报名时按要求交了一年共两个学期的学费(2280元)。后我女儿在该校学习至6月份。6月20日女儿不慎摔伤手臂骨折,手术后经治疗并康复性训练,手臂康复差,部分功能恢复效果不理想。经医生检查后确认:近年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不适宜进行体育运动并舞蹈训练。伤心之余无奈与学校负责人孙老师协商停止参加学校舞蹈训练并学习及退学。商量是否能将下半年一个学期的学费退返?孙老师以开店需要开支为由,又称这是我们自己的原因不能参加学习所以不能退还已交剩余第二学期学费。这是明显的霸王条款,小孩骨折实乃不可抗拒因素,并非有意而为之。这样的情况走法院会得到支持吗?
2021-06-07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