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到期日2018年9月15日,后面被告又向原告在2018年10月31日借款9万元,到期日2018年11月30日,该9万元被告到期后归还了。现在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归还2018年7月16日的5万借款及利息,并提供了这两次的借条作为证据。后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判决被告要归还原告2018年10月31日的5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像这样的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被告归还2018年7月16日的借款,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是欠2018年10月31日的钱,要求被告归还2018年10月31日的钱。这样的判决,是否合法?
2022-06-18 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