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北京二本院校大四在校生,在参加今年秋季校园招聘时与对方企业发生了一点冲突,真诚期待您的宝贵意见。 从网申到终面都通过了,收到了企业邮件形式的offer,但在与企业签约时,企业突然提出集团规定必须为一本以上学生,因此把我拒绝了。 整个招聘过程中,企业并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职位描述也只写明了本科以上,我符合企业对外公布的一切招聘要求。在即将签订offer时企业提出一项之前未说明的条件而把我拒绝,请问我可以向企业提出一定的赔偿要求吗? Offer的规定中,如签订后我违约需要缴纳5000元的违约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单方面反悔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吗? 非常感谢,静候您帮助。
2017-12-12 16:24无故开除赔偿问题: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建议您直接致电*******106,将有专职律师免费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