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签字有异议,借条签字根本不是我本人所签。是前夫花钱找人代签的我的名。借条和我根本就没有关系。请问申请笔迹鉴定,由原告申请还是被告申请?法院为什么要我提出申请呢?我本身就是受害方,还要出鉴定费,又得等好几个月。我可不可以要求法院由原告方去鉴定呢?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是哪一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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