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个女孩以处对象的名义交往,后来她经常找家人生病,家里急需资金周转等各种理由索要财物,有些她也承诺是暂时用,会还的,我也因为这个向别人借了钱,可是她没还过一分钱。到现在更加过分了,如果我不能满足她的要求,她就声称不再联系,并且说过的钱也不会还给我的。请问,这个属于什么范畴,我的损失有希望挽回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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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双方协商离婚不成,可以去对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及债务平均分配(能够证明是个人财产和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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