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是2006年结婚,老公在结婚前住房被占,有还房指标,当时指标是1室1厅赔付为一个人23个平方,后考虑婚后父母出钱增间23个平方变成2室一厅,因结婚后未还房,结婚后变更拆迁补偿协议,把女方名字加在协议上面,后还房于2007年6月还房,并退还当时增加23个平方的钱,是因为把女方名字加在拆迁补偿协议里面所以退还相应款项,请问女方有享受房屋份额吗?男方表明无论是否女方的存在事实平方已存在于女方无关,请问有关系吗?
2017-12-09 00:13根据《婚姻法》,双方协商离婚不成,可以去对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及债务平均分配(能够证明是个人财产和债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