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6年11月进入单位工作,2017年4月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跟我签订的两年期合同。单位于2017年9月在我无任何过错口头通知我解除劳务合同。我想请问下在我合同期没满,我也无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也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我能要求以下补偿吗? 1.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赔偿一个月工资。 2.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3.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2倍赔偿金。 4.补交4个月未签合同期的社保。 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将我退回劳务公司,在劳务公司未给我安排新岗位,除了发最低工资外,需给我交社保吗?劳务公司在我原合同期未满,重新给我指派比原单位待遇低的岗位,我能拒绝吗?
2017-09-24 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