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在保险公司签了一份分红型保险合同,附带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生效期是3月15日,2016年到期交费,由于工作忙,忘记缴费,于6月3日才缴纳保费,5月23日做的复效。本人于2017年5月初缴纳了2017年的保费,于5月8日在当地三甲医院确诊为甲状腺癌恶性,但是保险公司不与理赔,说合同上写的复效后一年内为观察期,只给付保险金的百分之十和所交保费,我觉得保险公司这是霸王条款,我都缴纳这么多年的保费了,关键的时候却不给理赔了。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想咨询一下可行吗?
2021-06-27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