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买了东戴河的公寓海景房,当时和销售处签了一个分期付款的合同,合同规定每三个月交一期钱,一年内交齐总房款33万。由于本人出现了财务困境,在交了2期后,剩下的22.5万没有及时交款,房子正常收房日期是2015年12月31。但由于本人迟迟未交剩余款项,导致售楼处在未经本人的同意下,直接把房子又出售出去。售楼处财务室说发了几次催款和律师函,但本人只收到三次催款通知,并未收到律师函。我想咨询一下开发商这样做是否违反了合同,因为本人愿意缴纳一定的滞纳金而保住房子。谢谢
2021-07-21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