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已起诉(拉萨),原告我于2014年5月12日借款给被告孙80万,合同一年,年利率25%,到2015年5月12日到期100万;被告未支付利息,重新签定合同一年,利率30%,到期本息合计130万;同年9月28日向被告支付第二笔借款30万(其中现金7万,转帐23万),年利率30%,合同一年,至2016年5月12日,二笔本息合计164.5万,我的电话18088486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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