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4年在一家建筑公司务工,负责工地库房物料收货及保管员。在14底辞职,在上个月,该公司当时的供货方给我打电话,说该公司欠他们货款多年。说我是收货人,并有我签字的收货单,我负有责任,要起诉我,赔他们货款。请问我离职多年,而且当时离职时所有账目都已交接清楚,当时采购及货款都是另有专人 负责的,现在我要负什么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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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负责,建议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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