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问一下我有一个平房在2013年一月份动迁搬家走的,合同中写明2016年8月份回迁,每年的租房费是4800元,动迁办暂时给了7200元,我想问2016年8月份到现在是不是动迁方违约,应该双倍给租房费,,但现在动迁办按搬家一月份算就没到一年,不给双倍,是不是违约不合理啊,希望你能帮帮忙,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2025-02-19 14:08尊敬的客户, 首先感谢您向我们咨询关于拆迁补偿的问题。根据您的描述,您与拆迁方签订了一份合同,并且约定拆迁后将提供住房并支付租金。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拆迁时间延迟到了2016年的8月。在此期间,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拆迁方应当为租户提供合理的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延长租赁期限或者退还剩余未付的租金等。 考虑到延期的情况,如果您认为拆迁方没有履行其义务,您可以要求赔偿因延期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此外,如果延期导致了您生活上的不便或压力增加,您还可以考虑是否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请注意,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来确定。建议您及时联系拆迁方进行协商,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再次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