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具体情况如下: 我姐姐今年认识了一位男朋友,他在苏州有两套房产,一套是他自己的,其中一套房子的户名是他前女友的名字,这套房子是当时他们两人各出15万付的首付。后来准姐夫给了前女友15万将这套房子所有权买了下来,但是在银行有28万元贷款,并且贷款在今年11月份到期,他无力偿还。国家规定每个人只能有一套房子,因此这套房子的户名还是他前女友的。现在我姐想让我爸妈先把28万元的贷款垫付,问题在于户名是他前女友的,而且我姐还没有和准姐夫结婚,请问律师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有没有什么相关解释说明
2021-06-26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