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1976年至1984看都住在广州市越秀区房管局公房,这房子特点是租金平。1984年广州民生装饰公司征用了这些公房,包括我住的地方,我变成拆迁户,当大楼起好后,我就回迁安置,即1986年至今都有31年了,都按广州市政府规定公房租金收取。但早几天,民生公司派人来,同拆迁户讲,以前租簿无租赁期限,内容又不详细,要作废,现要我们拆迁户,重新新签一份新的房屋租赁合同,这新合同是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执行的。请问律师,一,民生公司要我签新合同有无法律依据,二,我原来公房资格能保证吗(主要讲以后交平租金)?,三,以前租簿无定租赁期限,现就要作废,新定二十年的租赁期限吗?
2017-11-14 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