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咨询:1和2、3与09年合伙做生意,1出资百分之五十,2、3出资百分之五十,并如此占股份,当时并没有签合约,几年后赚了一笔钱,1提出三人各占百分之三十三点三。也没签合约!当时三人没有正式成立公司,一直借用1的朋友的公司名头、账目来往也用其账户!2016年2、3在没有把1分出来的情况下,又成立一个公司,并把1的所有凭证都摸掉了!因为之前每次分红1都有签字!1的许多朋友都知道他们合伙做生意,并有些是共同的朋友!请问,这种情况下,1能要回自己的钱吗?
2021-05-22 11:14由于您提交的问题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短时间内无法给您提供较为完整的专业意见,建议您在9:00-18:00致电*******106由助理安排律师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