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咨询一下:双方离婚,两套房子,每人分一套,房产证上都不是自己的名字,是对方的名字,我分得的房子有50多万的贷款,我贷款没还清对方无法过户,我无法一次还清贷款,对方以再买房为由要求过户,对方律师发函告知十天内不解决,就认定为变更离婚协议,就会将我名下的房产登报售房,请问这样做法有法律依据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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