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1年整,男方提取个人公积金50万,其中30万用于支付购房款,20万存入银行。假设男方每年的公积金有5万(个人支付+单位支付一起)。存入银行的20万在离婚时能否全部主张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要先扣除结婚一年内取得的5万,剩余的15万作为婚前个人财产?
2025-04-04 05:5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但是有证据证明转让人有过错的除外。因此,在您提到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房产,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则该房产应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然而,关于存入银行的20万元是否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问题,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常情况下,如果这些钱是在结婚后由男方独自收入或管理的,那么这些钱可能被视为婚后的个人财产。但如果这些钱是通过婚后获得的工资或其他合法收入积累起来的,或者是在婚后投资形成的收益,那么这些钱可能会被认为是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因此,如果您希望将这部分钱确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建议咨询专业的财务顾问或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