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2012年8月28日育有二个儿子(为双胞胎),现因甲乙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扶养等事宜,根据巜婚姻法》第19条等规定,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婚内协议:1、座落在路桥区金清镇,有一套商品房登记在甲乙双方名下,现双方一致同意该房产权归乙方所有。2、甲乙双方各自享有和承担,双方互不干涉对方经营。3甲乙双方在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4、甲乙双方如果涉及离婚,二个婚生儿子由乙方抚养,甲方承担抚养费每人每年贰万元。在婚姻存续期间,多为二个儿子成长考虑,保持互谅互让。6丶甲方承诺不再对乙方进行恐吓如果甲方一再言语威胁乙方乙提起离婚诉讼,甲方表示同意离婚,并愿意按上述协
2026-01-09 10:20您好!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我作为专业的律师,建议您详细阅读并理解您的婚内协议的具体条款,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在任何情况下,请务必谨慎处理家庭事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伤害。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咨询,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