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1日,晚饭后老王在楼下遛弯,突然被“从天而降”的玻璃瓶砸伤胳膊,老王立即拨打电话报警。警方实地勘察后,根据杂物抛下的轨迹确定系该居民楼503-1103住户所为,但具体行为人无法确定。请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老王的人身伤害应该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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