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17年3月查出乳腺癌中期,在单位工作3年多,单位从2017年3月23日到9月23日给了6个月的医疗期,但是实际我的治疗还需要2个月,到2017年的12月中旬才能完毕,我向单位提出延长医疗期(网上说癌症患者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单位不同意,现让从9月23日之后申请无薪病假,请问我这样的情况单位是否应该延长医疗期?如果不同意延长是否我该怎样合理维护自己应享有的利益?单位说病假期间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部分需要我自己支付,请问是这样吗?如果单位和我解除合同,需要怎么赔付?
2017-10-20 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