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就职的公司因为公司运营情况,从17年7月至今就没有发过工资(7月8月9月,共计3个月),我是公司的出纳,近期准备离职,如果运用职务便利,在离职前支取个人应得工资,是否会产生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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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职务侵占罪,另外对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建议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局不受理的,可带着劳动局不受理通知单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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