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郑某为张某从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后改向私人李某借款,为进行考察,郑某与李某签订了为郑某借款担保的《合同》,并到房管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李某不让郑某知情,将《合同》款借给了张某,并让张某写了《借条》,张某携款潜逃,造成被骗。《合同》中无张某权力义务,《借条》中无郑某权力义务。郑某诉李某解除合同,李某又诉张某还本息、郑某负担保责任。法官不送郑某被诉案起诉书副本、让郑某前案代理人代理两案诉讼,把合同中的担保嫁接到《借条》上,判决郑某为《借条》负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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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建议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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