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期间延误了工伤保险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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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性质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应当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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