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班主任对本人进行三年的校园暴力,包括侮辱,当众侮辱,教唆其他学生和家长孤立本人,让本人独自一人和垃圾桶做同桌一年时间且不提供桌子只提供板凳,殴打本人等等连续三年,致本人严重抑郁症,精神分裂等(医院可开具证明)无法正常社交,独立生活,工作等,请问班主任是否构成犯罪,能不能起诉,能不能同时起诉学校,以及此类情况法院一般如何判理?谢谢
2020-10-27 18:36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如造成严重后果,如被侮辱人自杀等情况的,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要自己到法院起诉),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