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5年5月到该公司工作,由于种种原因于2017年1月辞职,期间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于辞职后要求劳动仲裁,主张该公司补偿2015年6月到2016年5月的双倍工资,并主张该公司补偿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还有工服扣除钱800多,最后仲裁庭支持了赔偿工服费,其他两项不予以支持,请问哪里出问题了吗?还是主张权利不对?
2020-04-02 09:40由于您提交的问题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短时间内无法给您提供较为完整的专业意见,建议您在9:00-18:00致电*******106由助理安排律师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