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的朋友于2014年10月1日用我的工资卡担保一年后,没有能力偿还,于2015年10月1日,我再一次给他做了担保,期限是一年,2016年10月1日到2017年9月30十号,也没找我签字做担保,突然2017年10月1日,放贷的一方打电话给我说,借款到期了,让我想办法,说虽然2016年10月1日我没签字担保,至今没还贷款我也有连带责任。请问律师,以上这种情况我要不要度法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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