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被原单位无故强行辞退,在谈完赔偿金以后,和原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解除日期为3月19日。然后公司人事以需要寄回总公司盖章为由,将两份协议拿走,至今未给我应有的那一份,同时也没给我离职证明。现在已有多家公司和我谈妥了待遇,因为原单位的离职证明和解除合同协议迟迟未到,不能和我签约。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能要求赔偿吗?赔偿标准怎么计算?和我新公司的待遇相关吗?还有原公司会不会故意不给我离职证明,否定我已签订解除合同协议,然后反污蔑我旷工,以此辞退我,来避免赔偿?
2021-08-06 11:14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建议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局不受理的,可带着劳动局不受理通知单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