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2012年1月1日起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一年劳务合同 每年续签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 期间一年一签 ,自2016年开始 劳务派遣公司更名为保产公司 开始给我们合同每人一份 前四年都由劳务派遣公司收回 不给我们合同 ,工资也与公司正式工人很大差别,合同上明确写同工同酬并未执行,2017年11月份下发文件裁员精简费用,当时还未通知到本人,2017年12月22日通知到本人等若干人以积分末尾淘汰制下岗,这样是否合法,我们要如何维护最大化赔偿。图片中的合同为2016、2017两年的合同 是一样的 之前的并未给我我们合同书
2017-12-26 23:36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