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中介性质家政公司的负责人,2017.5.5海淀警方突然到我们的雇主家带走了我们的家政员,理由是涉案在逃通缉人员。该家政员是2016.2月在我们公司登记找工作的,我们的后台系统是和公安局联网可以查验身份证的真实性并进行案底调查,当时都没问题。出事之后查明她是2016.8月被列为在逃人员的,是一起经济纠纷案。我们愿意给雇主退费并给5000慰问金以示诚意,雇主现在以我们审核不严、家人受到惊吓为由要求我们赔偿10000,请教我们存在过失吗?该怎么做?这位家政员还有理由主张雇主发放劳务费吗?
2021-07-17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