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黑龙江省富锦市乡镇的一名编外代课教师。85年参加工作,2017年4月被学校单方口头辞退。期间单位只与我签订一次合同,全年只开8个月工资,每月1500元,从2015.9.1至2016.8.30为期限。本人当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校负责人以“如果我不同意签,其他二位教师的合同也收回”来威胁是我不得不签字。我咨询一下律师:学校现在向仲裁院提出仲裁1.解除劳动关系;2.给我补缴17年社保;3.给经济赔偿。学校有没有提出仲裁的权利?如果有,我具体该要求哪些合法权益?谢谢律师。
2021-05-12 11:14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建议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局不受理的,可带着劳动局不受理通知单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