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7年1月3日在唐山恒大学庭买的小公寓,交的1万元定金,签的认购书,然后是2017年1月9日付的30%的首付,也同时在唐山农业银行签的贷款合同。事后售楼的一直拖延签正式合同,说需要等,等轮到我会通知我,结果直到2017年5月底才通知我去唐山签正式购房合同,当时合同的日期是2017年3月份。然后在2017年6月底和7月初突然通知我需要继续交40%,利率涨20%,如果退房要收总房款的10%。 我很难接受,这样霸王条款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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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建议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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