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大人您好,我想问下我今天去贷款公司去贷款,签完合同后贷款公司并没有给我钱,然后我觉得利息太高放弃贷款了。但是合同在贷款公司手里。现在贷款公司要求我付违约金,还威胁我说我不给的话会强制收取或者起诉我,请问律师大人,我并没有拿到钱被起诉会付法律责任吗?求律师大人指点迷津。
2025-02-27 02:48首先,根据《民法典》第796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36%,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如果超出部分,则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如果贷款公司的实际年利率并未达到36%(即每月不超过3分),那么您有权拒绝支付超过此标准的利息,并且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借款合同中的高额利息条款。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您的情况下,如果您认为贷款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并导致您遭受了经济损失,您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出借人以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自愿支付逾期利息的除外。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即使贷款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贷款,您也可以要求其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建议您尽快联系贷款公司,明确告知其已经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其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和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转账记录等,以便于日后可能的诉讼程序。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