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A携带小孩过马路时,跟同向驾驶摩托车高速行驶的驾驶员B碰撞在一起,双方倒在地上,由于行人A不清楚事故后果下自行回家,事故后果造成驾驶员B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调取视频监控摄像头和走访附近现场目击人,找到行人A并拘留。(行人A:精神有缺陷,交流有障碍。摩托车驾驶员B:没有佩戴安全帽,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 请问:本案如何判定双方的责任?谢谢!
20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道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或者进入高速公路等禁止通行的道路。因此,在本案中,行人A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至于责任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行人A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是否有意识或预见; 驾驶员B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是否未遵守交通规则,是否饮酒驾车等; 视频监控录像和其他证据能否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如果行人A存在精神障碍,并且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则可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其行为能力。同时,对于摩托车驾驶员B,如果他未能正确佩戴安全帽并且未持有有效的摩托车驾驶证,这可能会被看作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 最终责任的认定应基于充分的证据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建议当事人及其家属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