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3年11月由清远力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连州市分公司星子营业所任客户经理一职,每年与该人力资源公司续签合同,2016年10月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上级通知同年12月31日交接手续!本人于2016年3月25日合法生育二胎,产假结束于同年8月1日回原岗位上班!该人力资源公司与邮政连州分公司在本人哺乳期内不续签合同,可以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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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建议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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