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侄女送到幼儿园。被院长五岁的男童退掉衣物做一些。侵犯的事
2024-07-22 12:49您好!关于您提到的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幼儿园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侮辱、虐待或者歧视儿童; 对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其他惩罚措施; 教育儿童参与任何可能伤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动。 在您的情况下,如果确实在园期间发生类似情况,请及时向教育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反映,并要求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和处理。同时,您可以考虑寻求法律顾问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法维护。希望这些建议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