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破产后将农村自己的住房以三万卖给了同小队的人,买方支付了二万八千元,余下二千做过户费用。我出了收条,代老婆小孩并签了名,把自己的房子宅基证给了买方。在这七年中我曾多次催买方回老家办理过户手续,可买方一直称在外打工忙没时间回来。因此,至今都没办理过户。请问,我这种情况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过户期限,我有没有权利收回自己的房子不卖了(当然退还买方二万八),我电话跟买方协商,他当初要我三万五我也同意了,可过两天他又不同意了,说买了就买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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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建议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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