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介绍合同等都是写着4班三倒,但是一个月下来几乎每天都拖班半小时甚至连班,也就是十六个小时,拖班每天有,加班(拖班四个小时或以上)一个星期两到三次,但是,没有任何补贴,补休,甚至连吃饭都不补(包一餐工作餐,加班不算任何东西补贴还得自己出餐费)这样子算合法吗?而且还是国家企业,能告得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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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是应该有加班费的,建议向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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