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压路机,在工地施工路过两段路中的道路时,(驾驶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压路机来到工地,过了好久有人过来找驾驶员,说压路机路过路口时,有台电动车为了躲避压路机,自己把电动车摔倒了,可在驾驶员观察的范围内,就没有发现这台电动车,后来交警到了又要把压路机开到现场拍照,然后把压路机扣留,
2017-10-28 09:4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104号令)第三十八条 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