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公公买了地方,结婚时说给三间做婚房,现在结婚三年有四口人也分了户,一直往在这三间房,现在因为一些原因,不让住了,这房子到底归谁,在我和他儿子婚姻期间如果赶走我们,我们将来对他有没有赡养义务。这房子是我两的还是他的。公公要用公社分给老公的地兑这四间房的六分地基,合理吗?
8天前关于您所描述的情况,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如果您和您的配偶是在婚前购买并共同居住在上述房产中,并且没有书面协议或约定表明该房产是属于一方所有,那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论公公是否有权要求分割这四间房的六分地基,该房产都应当属于您们夫妻二人共有。 其次,关于是否需要对公公履行赡养义务的问题,这取决于您们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子女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标准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然而,具体的赡养义务可能会因家庭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您们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或者社区进行沟通,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方式。 最后,关于公公使用公社分给其丈夫的土地来兑换这四间房的六分地基的合理性,这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之间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个人无权直接买卖或者转让。因此,如果公公希望用土地来换取房屋,可能需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申请土地流转或者土地征收等程序。同时,也需要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和法律依据等因素。 综上所述,对于上述房产的具体归属、赡养义务及土地使用权等问题,建议您们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或相关部门,以便得到更加准确和全面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