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上次法院通知书是男方家长收的,男方以自己未收到法院通知书为由不出庭,导致未能开庭,这次律师说女方得先提供男方现住地址才能写卷宗给法院申请开庭,否则很有可能像第一次那样法院通知发不到本人而不能开庭。律师这样做合理吗?如果这样,是不是就永远也离不了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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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出庭可以按败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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