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韦博国际英语报了两个阶段的课程,学了一个阶段后转去了广州,结果学校的事要处理,不得不回长沙,还有一个阶段的课程无法上,也面临着合同快到期。被工作人员告知无法转让及退费,签合同写“如因学员个人原因致使学习无法完成,韦博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规定,韦博英语在合约中不准学员中途退学款,属于单方免责的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排除了消费者的权益,应属于无效条款。请问下律师,我要求退费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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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对于合同有争议的,建议向协议约定的法院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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