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工作单位为高速公路收费序列,工作是四班三轮转模式,做六休二,其中做六里有两天是夜班,上班时间是晚上21:05分到次日的8:30左右,在此期间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一直在执行的,三个小时左右的休息时间!我想咨询出来另外四天的八小时正常上班时间外,我所上的夜班除了正常八小时以外多出来的三个小时多点的时间,在劳动法上有没有经济补偿的法律支持?如果有的话,我们上班时并没有打卡登记时间的制度,我该如何取证来证明我的夜班时间大于八小时,并用来获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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