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家买了一房子,原先251平米,售楼小姐说面积会大,但是是赠送给我们的,后来售楼小姐打电话说多出18平米,总面积269平米,没有赠送。交钱的时候要一起交,不然不给合同,交完钱后发现合同还是251平方,且没有补充协议。就跟售楼处协商退回18万元,售楼处拒绝,说签了合同就是确立产权关系,这钱退不了。经过几次交涉老总答应退钱又反悔不退,关于当初口头的赠送面积问题,对方问我们有证据吗? 我想问下这钱我该不该要回来,合不合法?
2021-06-30 11: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