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购买了一套房子,合同约定2015年12月交房,但是房地产商一直未交房,有的住户拿了钥匙先住了进去,因为时间等的太长,我于前段时间也打算先拿钥匙先住进去,但是却被告知要补交2017年1月至今的物管费才可以拿钥匙,请问这种做法合理吗?如果不合理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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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晚交多少天按违约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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